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卫华,于静, 江苏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1282民初327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静: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卫华、于静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2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卫华、于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1582882.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582882.5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4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092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6482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两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