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祝梅,沈玉尚, 苏州诗馨美容美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苏0508民初9684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内容
苏州诗馨美容美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祝梅与被告苏州诗馨美容美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苏0508民初9684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归还3年至尊会员费用7800元,剩余产品4套约4000元,即我儿子沈玉尚一年会员1980元,共计13780元。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下午13: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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