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柏建军,沙树才,图玉波,冯林富,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东台市越峰物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内容
图玉波、冯林富:本院受理原告柏建军与被告沙树才、图玉波、冯林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东台市越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45851.42元(详见赔偿明细表);2、请求判决被告四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并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3、请求判决被告一、二、三、五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总额超出被告四承保范围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4、请求判决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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