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黄阿云,龚晨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内容
龚晨:本院受理原告黄阿云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淳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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