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阿云,龚晨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龚晨:本院受理原告黄阿云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淳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