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尔生,第三人-张伟建, 四川都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新津县花源镇扩兴建筑机具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8民初1246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尔生、四川都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伟建: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8民初1246号原告新津县花源镇扩兴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张尔生、四川都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伟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尔生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21年6月2日的租金493894.51元、未返还租赁物折价款221525.4元及违约金78185.83元;被告四川都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