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孟娟, 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4民初1585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孟娟: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4民初15853号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9857.04元及利息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