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绵阳,市鹏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分公司,邹发明,曹仁军, 成都奇英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 ,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鹏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792民初194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绵阳市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邹发明、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仁军、成都奇英投资有限公司:原告绵阳市鹏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792民初1943号,本院受理后,由审判长张冰与人民陪审员王志立、勾晓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原告绵阳市鹏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签订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4日解除;二、被告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绵阳市鹏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赁费人民币5253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253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租赁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绵阳市鹏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四、驳回原告绵阳市鹏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5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共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