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军,裴兆红,彭智欣, 四川鞋都时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四川旺洲盛世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4执异52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军、裴兆红、彭智欣、四川鞋都时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四川旺洲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本院受理后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04执异525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