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婧,许新文,柴智刚,孙志华,浩德装饰公司, 成都大成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优利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91民初1316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婧:本院受理原告西安优利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大成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浩德装饰公司)、许新文、你、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柴智刚、孙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91民初13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与被告浩德装饰公司签订的《电器采购合同》于2021年11月15日解除;二、被告浩德装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076730元和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详见判决书);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8元、公告费300元及后续公告费,由被告浩德装饰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