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冷群英,宋桂华,金伟, 四川金竹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0107民初17513号
案由
身体权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内容
四川金竹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17513号原告冷群英、宋桂华、金伟与被告你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223700元;二、被告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以2237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9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39元,由被告你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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