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玉芳, 四川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区润鑫建筑机具租赁站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川0116民初11787号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内容
四川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玉芳:本院受理(2021)川0116民初11787号原告双流区润鑫建筑机具租赁站诉被告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1110元,并从2020年1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止;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及其他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点整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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