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英,李惠坤,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93民初931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英、李惠坤: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分公司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93民初9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12480.01元和支付期内利息158487元,并支付罚息(罚息以412480.01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17年5月28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就被告李惠坤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一心桥横街30号1幢2单元3层6号(权0255813)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按顺位进行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