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邹兴德,杜帅林,范太明, 四川中林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92民初5808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杜帅林、范太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0192民初5808号原告邹兴德与被告你们、四川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