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洪梅,第三人-, 成都美安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成都欢乐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3065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美安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成都欢乐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30658号原告杨洪梅诉被告成都美安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欢乐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5万元的诚意金和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1号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