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唐绍琼,唐绍芬,辜元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91民初22787号 |
案由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绍琼:本院受理的(2021)川0191民初22787号原告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你、唐绍芬、辜元龙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方式无法对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办公区第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