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映玲,黄维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7)川0191民初326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映玲、黄维刚: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91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迄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于李映玲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399号1栋3单元3层3号的房屋(权1573452)和室内物品,以及青羊区东坡路399号1栋6单元-1层36号的车位(权1573459),现拟拍卖、变卖前述财产以实现债权。本院已依法对上述不动产及室内物品进行评估,因你们拒不领取评估报告,无法向你有效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不动产及室内物品《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估价报告》【川协合房评(2021000816号)】。按四川协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估价报告》(【川协合房评(2021000816号)】载明,李映玲名下的上述房屋评估价634.73万元,室内部分家具家电评估总价10320元,李映玲名下的上述车位评估价31.1万元,上述不动产及室内物品本次评估总价为666.862万元。本院拟以上述财产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作为保留价移送第一次网络拍卖。若第一次流拍在第一次起拍价基础上降价百分之二十进行拍卖;若第二次流拍,在第二次起拍价基础上进行变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15日内你们若未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变卖。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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