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颜兵,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4民初22107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颜兵: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04民初221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牛市口法庭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