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汤志松,许海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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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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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汤志松、许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独任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山法庭第六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