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炳同,孙杰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杰:本院受理原告王炳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30在东山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