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袁鑫,第三人-孙振, 南京增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1112民初90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内容
袁鑫:本院受理的(2021)川1112民初907号原告南京增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鑫、第三人孙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南京增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日起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袁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南京增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2000元;三、驳回原告南京增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0元,保全申请费1670元,共计6380元;由被告袁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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