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传义,董辉芝,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王家下河社区居民委员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辉芝:原告刘传义诉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王家下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我院已受理,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特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第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