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彦加,孙俊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0782民初1642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俊:本院受理(2021)浙0782民初16423号原告潘彦加与被告孙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128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1年5月25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1月25日 上午9时在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