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小波,许雯君,张金成,陈书凤,第三人-, 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融泰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如皋市五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竹成服饰有限公司南京睢裕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0211民初201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如皋市五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竹成服饰有限公司、张小波、许雯君、张金成、陈书凤: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融泰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五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竹成服饰有限公司、张小波、许雯君、张金成、陈书凤、第三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南京睢裕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211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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