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尚文婧,孙其国, 泰安泰山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鲁0982民初5147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泰安泰山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尚文婧诉你公司、孙其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你公司委托被告孙其国与原告尚文婧2018年7月1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982民初51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