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东阳市帝意木工艺品厂,王献锋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内容
王献锋(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大洋镇前村村上林街35号):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帝意木工艺品厂诉被告王献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王献锋支付原告东阳市帝意木工艺品厂货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2日14时00分在本院南马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合议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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