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宪南,黄绍昌,吴广兴,黄志勇,梁海林, 肇庆恒联建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1202民初7174号 |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宪南、吴广兴、黄志勇:本院受理原告原告肇庆恒联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宪南、梁海林、黄绍昌、吴广兴、黄志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案已作出(2020)粤1202民初7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海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曾宪南返还1016138.95元;二、被告曾宪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恒联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被告梁海林对其中5000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肇庆恒联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45.25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94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宪南、梁海林负担。被告梁海林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1202民初7174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需对上述上诉状提出答辩,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