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春明,林志强, 云浮市云城区夏洞恒威花岗岩石材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5302民初318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春明、林志强:本院受理(2021)粤5302民初3182号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夏洞恒威花岗岩石材厂诉被告吴春明、林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和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河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