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一轩, 广州祝博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州祝博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一轩诉你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影路法庭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