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成都宏创华尔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余鑫龙,王莉萍,佘鑫龙, 成都福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中县思然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恒尚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昌都市正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10民初6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资中县思然商贸有限公司、昌都市正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宏创华尔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四川恒尚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佘鑫龙、王莉萍:本院受理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资中县思然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福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都市正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宏创华尔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四川恒尚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余鑫龙、王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12月31日以被告已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川10民初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准许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80332元,减半收取140166元,由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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