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刚,李柳妮,余倩,罗仕强, 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1021民初166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倩、罗仕强:本院受理原告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袁刚、李柳妮、余倩、罗仕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1021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袁刚、李柳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1‰,自2020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20日止欠付的利息7327.22元;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15‰,自2021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由被告余倩、罗仕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1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袁刚、李柳妮负担,被告余倩、罗仕强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