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舟山市鑫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舟山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鑫得久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浙0903民初1621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南京鑫得久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浙0903民初1621号原告舟山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南京鑫得久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舟山市鑫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后,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确认舟山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各被告于2020年10月23日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及舟山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舟山市鑫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转移1699562.44元财产的行为无效;2.判令南京鑫得久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和舟山市鑫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返还1699562.44元给原告,并判令该两被告承担自2020年10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至实际返还日止;3.判令江苏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南京鑫得久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舟山市鑫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予返还的1699562.44元中无法返还部分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周末及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并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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