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邹强超,蔡学辉, 乐山市金塔饲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邹强超、蔡学辉:本院受理原告乐山市金塔饲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井研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