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群英,李建文,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群英、李建文:本院在执行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群英、李建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群英、李建文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叶群英单独所有的位于仁寿县曲江乡三升街488号1幢1单元5层1号住宅(不动产权证号:仁国用(2007)第465号、监证0123324)。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拍卖裁定书、议价通知书/定向询价结果告知通知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期满第5日内书面提交你的议价建议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议价结果,逾期未提交,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定向询价/网络询价,请在公告期满10日内领取询价结果通知书、拍卖通知书。若议价及询价均不成,你应在公告期满第10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到本院司法辅助办公室参加选择评估机构,并在公告期满40日内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通知书、拍卖通知书。逾期则视为放弃。本院将在京东网(或淘宝网)对被执行人叶群英单独所有的位于仁寿县曲江乡三升街488号1幢1单元5层1号住宅(不动产权证号:仁国用(2007)第465号、监证0123324)进行拍卖。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