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青岛云帆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苏0117民初364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岛云帆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苏0117民初3649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溧水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三楼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