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邹明,,第三人-彭云, 成都润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海盐大迪影城有限公司南京星美文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
内容
海盐大迪影城有限公司、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润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星美文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彭云:本院已受理原告邹明诉被告海盐大迪影城有限公司、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润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星美文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彭云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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