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殷玉明,胡浩平, 丹阳市丹利染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412民初8611号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浩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殷玉明、丹阳市丹利染料有限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2民初861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