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限, 苍南县诺宾包装有限公司 ,海门市乐梦家纺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83民初370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海门市乐梦家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96985145P),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海门镇秀山村25组。原告苍南县诺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乐梦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3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本院判决如下:限海门市乐梦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苍南县诺宾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56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海门市乐梦家纺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