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渭忠, 浙江通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破产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普通合伙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李渭忠的申请于2021年12月16日裁定受理浙江通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与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担任浙江通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2022年1月7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浙江通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案由本院审理。浙江通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衢州市柯城区西区须江路51号财富中心2号楼7楼;联系人:郑灵、叶丽霞,联系电话:18857012865、1585708922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供充分的债权依据(证据原件)申报债权。前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通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4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浙江通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有变动,由本院另行公告或由管理人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