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权志, 浙江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浙1022民初3925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权志:原告浙江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权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进行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2民初392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卢小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帅、陈其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章春利,定于2022年3月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