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莫翠棉,SANKAREH,OMAR,莫爱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0)粤0604民初3216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SANKAREH OMAR:原告莫翠棉诉被告SANKAREH OMAR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4民初321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莫爱莎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从2020年1月起支付双方女儿的抚养费2000元/月,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3、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春桂(主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训、廖韵(郭丽娟、黄志勇、凌广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5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祖庙法庭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