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妙旋,张淑茹,第三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泓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9357号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淑茹、中泓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原告陈妙旋与被告张淑茹、中泓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935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股份委托认购协议》解除;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年度分红人民币8000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一退还原告股权认购款人民币96000元,资金占用损失人民币360元(以9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7月31日开始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以上共计人民币104360元。4、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二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无限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中泓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张淑茹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23日14时3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