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飞,刘辉银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辉银:本院受理原告刘飞与被告刘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8000元整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6月30日起以7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