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第三人-邓晓波,向海兵,梁茂珍,魏世强,魏正平,刘玉华,张金瑞, 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邦办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高新区蓉川商贸部高新区鑫成亿商贸部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川0116民初1523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内容
高新区鑫成亿商贸部、高新区蓉川商贸部、四川邦办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6民初1523号原告(反诉被告)张金瑞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第三人你们、邓晓波、向海兵、梁茂珍、魏世强、魏正平、刘玉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2、依法根据上诉人已付款的客观事实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张金瑞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之日起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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