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江海,潘翠萍,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509民初1429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江海、潘翠萍: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诉被告何江海、潘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09民初1429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