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何江海,潘翠萍,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苏0509民初1429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何江海、潘翠萍: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诉被告何江海、潘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09民初1429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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