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静, 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雪城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93民初16010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州雪城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静与被告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你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兑付投资本金2150万元及收益;2.被告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38149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93民初1601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