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岳万强,刘习文, 南京艺海绿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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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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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京艺海绿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习文:本院受理岳万强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淳化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