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周芳华,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苏州鹏辉装饰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苏0214民初5643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内容
苏州鹏辉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苏0214民初5643号原告周芳华与被告苏州鹏辉装饰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诉讼须知、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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