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芳华,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鹏辉装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214民初5643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州鹏辉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苏0214民初5643号原告周芳华与被告苏州鹏辉装饰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诉讼须知、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