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小卫,王洪波,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金螳螂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 ,绵阳陈杨高杨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704民初2586号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绵阳陈杨高杨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王洪波: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4民初2586号原告孙小卫诉被告绵阳陈杨高杨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王洪波、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金螳螂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孙小卫与被告绵阳陈杨高杨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7日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书》已于2021年7月18日解除。二、被告绵阳陈杨高杨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孙小卫装修款236780.73元并支付违约金20400元。三、被告王洪波对本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孙小卫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孙小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5356元、保全费1770元,鉴定费8000元,由原告孙小卫承担756元,被告绵阳陈杨高杨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和被告王洪波承担14370元。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