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唐昶环,王洪波,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金螳螂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绵阳陈杨高杨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0704民初2585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内容
绵阳陈杨高杨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王洪波: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4民初2585号原告唐昶环与被告绵阳陈杨高杨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王洪波、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金螳螂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川0704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唐昶环与被告绵阳陈杨高杨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书》已于2021年7月18日解除。二、被告绵阳陈杨高杨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唐昶环装修款180192.95元并支付违约金21000元。三、被告王洪波对本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唐昶环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5366元、保全费1770元,鉴定费8000元,原告唐昶环承担986元,被告绵阳陈杨高杨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王洪波承担14150元(原告唐昶环已预交,被告绵阳陈杨高杨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王洪波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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