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涛,王灏宇, 金牛区鑫亿明建材销售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民终17883号,(2020)川0106民初1239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涛:本院受理上诉人金牛区鑫亿明建材销售部与被上诉人王灏宇、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民终17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12399号民事判决;王灏宇、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上诉人金牛区鑫亿明建材销售部货款13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3元、诉讼保全费169.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92.5元,由上诉人负担100元,王灏宇、你负担69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520元,上诉人负担25元,王灏宇、你负担62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